我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一层03店面以招标形式公开竞标,现将有关招标事项公告如下:
1、招标项目: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一层03店面,面积:21.5㎡(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2、招标人: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3、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对投标人资格认定、现场明标举牌应价,以租金报价高者为中标。中标者不得将其所中标的交由第三者完成。请有意向的单位或个人报名和领取投标文件。
4、报名、看房时间: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5、报名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8层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联系电话:13599082641, 联系人:翁美者。
6、竞标时间:2016年3月13日10时。
7、竞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9层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
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
03店面使用权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招标项目:福州市鼓楼区171路一层03号店面,面积:21.5㎡(具体以实际为准)。
二、招标人: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三、招标主要条件:(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
1、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餐饮业态(无油烟的甜品、奶茶、糕饼、面包制作销售及成品食品配送销售除外),店面内禁止加建隔层。
2、租期及免租期:租期2年,无免租装修期。
3、履约保证金:9万元
4、公共卫生费:无
5、水费:按物管单位通知
6、电费:按物管单位通知
7、月租金起拍价:8000元/月
8、租金年递增率:无
四、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1、投标人应提供竞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一份。
2、投标人属于法人的,应提供: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如非法定代表人投标,需另行提供法人代表人授权书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属于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签字,现场比对原件)。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委托投标。
五、招标规则:
1、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对投标人资格认定、现场明标举牌应价,以租金报价高者为中标。中标者不得将其所中标的交由第三者完成。每次加价最小金额单位为100元的整数倍。
2、报名、看房时间: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1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
3、报名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8层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电话:13599082641, 联系人:翁美者。
4、竞标时间:2016年3月11日10时。
5、竞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9层福建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
6、竞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在2016年3月11日17时前向招标人缴纳竞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竞标保证金转入如下指定账户:
户名: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账号:3510 0804 0018 0101 00942
开户行:交通银行福州华林支行
投标人若中标后缴纳的竞标保证金直接充抵部分合同履约保证金。未能中标则由招标人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标保证金。若中标者中途反悔退出,或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招标方可以没收竞标保证金: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无效标)处理:
(1)未按规定交纳竞标保证金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3)超过规定时间报价(或提交报价)的;
(4)投标文件格式、字迹不符合要求的;
(5)投标人随意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8、招标项目无投标人实质性响应的,或中标人中途反悔的,作流标处理,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或按有关规定实施。
六、竞标流程及方式:
1、明标流程:
(1)招、投标人员签到;
(2)评标小组审核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登记发放号牌;
(3)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招标方式及招标小组成员;
(4)监督人宣读招标纪律;
(5)主持人介绍招标项目概况;
(6)主持人唱标,投标人报价;
(7)主持人宣读唱标报告;
(8)中标人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
(9)投标人退场。
七、履约:中标人7天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签约时须交清履约保证金和次月租金),逾期视为“中标后中途反悔退出”,不退回竞标保证金。
八、特别提示:中标者应自行负责办理经营需要的一切证照。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无论是否中标,其一切责任、费用自负,与招标人无关。
第二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申请书(附件1)
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附件2)
三、房屋位置示意图(附件3)
附件1:
投标申请书
致: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一层03店面使用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含《房屋租赁合同》等),我方自愿申请参加贵司上述项目的公开招标,并声明如下:
一、我方已详细阅读、确认全部招标文件以及有关附件,完全同意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条件及招标办法、规定,并认同因此产生的评标结果。
二、我方已向贵司缴纳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我方的竞标保证金。如我方中标该竞标保证金直接充抵合同部分履约保证金。如我方中标后中途反悔退出,或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贵司可没收该竞标保证金。如我方未能中标贵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竞标保证金。
三、我方确认对所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授权贵司对我方进行调查验证。同时同意贵司不退还所有投标文件和资料。
四、我方完全理解贵司因法律、政策以及其他原因取消招标或拒绝任何申请文件,且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亦无义务向投标人解释其原因。
投标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甲方住所地
甲方(出租方):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用途
甲方将位于福州鼓楼区福新路171号华威大厦一层03店面、建筑面积为 21.5 平方米的房屋(方位详见附图)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 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经营用途。
乙方已对上述租赁物充分了解,并已实地查看,认可租赁物的现状已能充分满足乙方承租用途的实现,愿意按现状承租,并自行承担甲方按租赁物现状交付后的所有风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 2 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公共卫生费、履约保证金及其缴交方式
3.1 租金及综合管理费。
租金为 元/月,综合管理费 元/月,合计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每年递增 / %。每月缴交一次,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交首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此后到期5日前缴交次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
3.2水电费。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遇政策性或行业性调价,该水电费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将上月的水电费交纳给甲方。
3.3公共卫生费。 / 元/平方米/月,乙方应于每月 / 日前将次月的公共卫生费交纳给甲方。
3.4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缴纳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玖万元整 (¥ 90000元 )。本合同期满,双方结清债权债务后,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综合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4.1.2 负责有偿提供租赁房屋的水、电。
4.1.3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乙方违约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
4.1.4 不干预或阻挠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但有权制止乙方不合法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行为。
4.1.5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如遇乙方拒不完整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物或中断租赁房屋的水、电供应。
4.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2.1 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并自行承担经营所需的电话费、网络维护费、上网费、光缆电视收视费等其他费用。
4.2.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乙方租用房屋、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租用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4.2.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房屋的建筑结构,不转移和损坏内部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物内加建隔层。乙方若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租赁房屋装修方案须以书面形式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改造方案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报批。
4.2.4 乙方应做好安全防火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房屋在租赁期内若发生安全事故,其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2.5 乙方不得利用该租赁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及其他非法活动;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在该租赁物内,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不得发出超标噪声。
4.2.6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租赁物分租、转租、变相转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4.2.7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的将租赁物完好地移交给甲方,同时结清租赁期间各项费用。租赁物内除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资之外的所有物资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物资应在移交前搬离,逾期视为乙方放弃,归甲方所有。
4.2.8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 合同期内,若遇政府部门征收或拆迁、或因国家或行业部门政策变动或因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可提前解除本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向甲方或拆迁部门提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5.2 合同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优惠,免收乙方 / 个月租金及综合管理费。
5.3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按壹个月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乙方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公共卫生费等费用,每逾期壹日,乙方应按逾付款的日1‰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期间,甲方有权断水断电,中止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取消优惠措施(即乙方应全额向甲方补交免收的租金及综合管理费),乙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退还,同时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3.1、逾期15天以上交纳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水电费、公共卫生费等费用;
6.3.2、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非法开展经营活动;
6.3.3、不按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6.3.4、违反本合同第4.2.3条的约定擅自改动租赁物的结构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即对租赁物加建隔层或装修改造的;
6.3.5、违反本合同第4.2.6条的约定擅自将租赁物分租、转租、变相转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6.3.6、擅自提前解除本合同。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依本合同有关约定腾空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违约金、补交优惠期的各项费用。
6.4若乙方对甲方通知解除合同有异议且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可依约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乙方仍应在接到甲方解约通知后五日内将租赁物返还甲方,而不得以诉讼结果不确定为由拒不交还租赁物。若因乙方拒不交还租赁物而导致甲方强行收回租赁物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6.5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时,乙方拒不按时结清费用并完整交还租赁物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逾期结算费用的,甲方有权按照第6.2条约定追回欠款;乙方逾期完整交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直接收回租赁物或中断租赁物的水、电供应直至收回租赁物,每逾期一日并按日租金及综合管理费的叁倍数额向乙方收取超期占房费。
6.6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甲、乙双方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提前解除,双方结清债权债务,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附则
7.1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一切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特快专递: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或特快专递服务商提供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以距发出通知时间近的为准。
(4)电子邮件:以发件人采用的邮件系统提示的已发送成功的时间,或发件人采用的邮件系统中“已发邮件”文件夹中显示的发送时间为准。
(5)本协议乙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子邮件:
以上地址为乙方确认的有效通讯地址,若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确认。
7.2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7.4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福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 代表:
住所地: 电话:
附件3: